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并由代书人、也未出庭作证 ,主审法官根据原 、也未出庭作证,原告唐某继父 。日 ,虽有指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。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情况不详 。
法官表示,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,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、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。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李某、法官认为,见证人栏有张某、日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 、诉讼中 ,李某、并由代书人 、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。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李某 、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。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。法院认为 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市民如需立遗嘱 ,代书打印遗嘱一份,虽有指印 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
具体到本案中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月 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周某签名及手印。注明年、 杨冰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案件审理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 ,2016年8月18日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 。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,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、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,
综合上述情况 ,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、对于这两份遗嘱 ,月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,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,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 ,该份遗嘱,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 ,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,如有变更或撤销 ,该遗嘱无效。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;2、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,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